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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角色扮演“婶婶”组团骗婚获刑半年
作者:刘任健 黄文媚   发布时间:2016-12-15 09:07:45 打印 字号: | |
  一个目不识丁的农妇,却编出“骗婚”剧本,以介绍对象相亲之名,组团骗取他人钱财。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以诈骗罪判处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练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练某伙同凌某、曹某(二人己判刑)等人经密谋后,决定由凌某隐瞒已婚的真相,化名为“潘小敏”、曹某化名为“陈海珍”冒充潘小敏的表姐、练某则冒充潘小敏的婶婶,以相亲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015年3月9日至12日,练某伙同凌某、曹某,让凌某以“潘小敏”名义假装与贵港男子黄某相亲,取得黄某信任后,练某伙同凌某、曹某先后以要红包、母亲治病等理由,骗取了黄某的现金1670元及金珠二粒(价值292元)。

  2015年3月16日,练某与凌某、曹某、潘某明、潘某海(后二人已判刑)密谋后,由潘某明冒充“潘小敏”的父亲、潘某海冒充“潘小敏”的弟弟,在桂平市金田镇潘某明家中,以结婚摆酒为由共同骗取了黄某的现金3860元。

  综上,练某参与诈骗现金5530元(凌某等人已退出现金人民币5450元)、金珠二粒(价值292元公安机关已扣押),诈骗财物总价值5822元。2016年8月1日,公安机关出警在练某家中,将练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练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练某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练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任健 黄文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