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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缠绕不休 法官耐心调解促和解
作者:吴朝军 韦明  发布时间:2016-12-23 08:35:09 打印 字号: | |
  “法官,谢谢你,多亏你的耐心调解,和平化解了我与被告的诉讼纠纷,让我一次性拿到了全部的赔偿款”。近日,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的原告邓某在拿到23000元的赔偿款后,不停的感谢桂平市人民法院罗秀法庭的法官。

  原来,早在2015年11月份,原告邓某就以自己驾车被被告凌某所开钩机撞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费用。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贵港中级院。贵港中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290.89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没有按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后原告又以因被告侵权后续治疗损失为由,于2016年10月再次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赔偿12501.5元。

  立案后,主办法官经过了解发现,被告并不否认其侵权的事实,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有待商榷,该案调解的可能性极大,于是传唤双方到法庭主持庭前调解工作。

  调解中,法官提出两起案件的赔偿款一并付清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听候均表示同意。但因其家庭经济困难,一时难以拿出足额赔偿款,被告希望原告能够给予至少两个月的时间筹措赔偿款;但原告认为期间过长,不同意被告的方案。眼看双方的和谈陷入僵局,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于是,从尽快妥善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单独对原告开展疏导工作,希望其体谅被告生活的难处;随后又单独劝解被告,让其从法理和人情方面考虑,设身处地的考虑原告所面临的的实际困难,尽快筹款赔偿原告。

  经过努力,原、被告达成了包括上一起案件的执行和解协议和该起案件的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12月上旬一次性付清23000元给原告,两起案件即行了结。协议达成后,被告最终按约履行的赔偿义务,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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