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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行为应从何时起算?
作者:王冰梅  发布时间:2017-01-05 15:28:07 打印 字号: | |

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两个必要的条件,一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二是情节严重。拒执行为起算时间如何确定直接决定了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拒执行为能否被追诉,即是罪与非罪的问题,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实施拒不执行的起算时间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关于拒不执行行为时间起算点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判决裁定生效说。这种观点认为应从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第二日起算。理由是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有能力履行债务但拒绝履行,有的当事人甚至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偷偷转移财产,有的是在执行案件立案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转移财产,如果不能从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第二日起算,那么在法院的执行通知书送达或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拒执行为表现,这是刑法不能及的法律漏洞。使一些恶劣的拒执行为逃脱了法律制裁。

二是执行立案说。有的认为应从法院执行立案之日起算,理由是在法院执行立案之前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拒执罪的犯罪主体是被执行人,而不是义务履行人,履行义务有主动履行还有强制履行,法院执行立案后,意味着案件时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才是拒执罪的主体,才能可能构成犯罪。

三是认为应从从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送达之日起。在拒执罪中,犯罪行为的起算时间应为法院执行立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之日起算。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只有法院执行立案并通知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根据法院的执行通知才负有申报可供执行财产的义务,法院也才能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有无逃避执行行为、是否符合拒执罪构成的两个条件。

四是认为应从执行通知书上指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起算。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都给予了被执行人一个自动履行期限,即法院还是允许被执行人在这个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的,在指定的履行期间被执行人还是不自动履行的,法院才进入适用强制执行措施阶段。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时间开始起算。

【笔者观点】拒不执行行为应为法院查实的当事人开始实施行为之时。

由于被执行人个体的不同,拒执行为出现时间节点不一,因此难以在司法解释中统一规定一个时间点,法官只能根据证据来认定被执行人拒执行为出现的时间,笔者认为,拒执行为出现的时间起算应是法院查实的当事人开始实施行为之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强制性,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在未被撤销之前,各方都必须服从和尊重裁决。在执行程序中如查实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生效判决、裁定不能执行,且其他行为都符合拒执罪构成条件的,可以认定其拒执行为起算时间为诉讼阶段实施转移、隐匿财产行为之时。如果明确规定拒执时间起算点为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执行案件立案后等,就会有被执行人钻法律空子,让那些在诉讼阶段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案件从诉讼判决生效到申请执行,期间有长有短。如被告有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主观故意,都有机会实施转移财产等拒执行为,如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先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车辆、房屋等财产情况,在查询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等拒执行为,才收集证据。如果被执行人在法院的执行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间全部履行了执行义务的,执行案件结案,法院绝对不会以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拒执行为出现的时间起算应是法院查实的当事人开始实施行为之时。

责任编辑:王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