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一少年容某为向车主索要“赎金”,竟专偷轿车后视镜进行藏匿“绑架”,短短两天连续作案四起。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元。
经审理查明,容某因缺钱花,决定通过窃取他人的汽车后视镜,以返还后视镜为由索要金钱。2016年5月7日凌晨,容某骑自行车窜到桂平市凤凰公园旁的住宅,将黄某停放在该处的奥迪牌小车的后视镜一副(经鉴定,价值410元)盗走。盗得后,容某将后视镜藏匿在某小区附近的一个变压器底下,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失主。
随后,后容某又窜到桂平市某小区门口对面,将陈某停放在该处的奥迪牌越野车的后视镜一副(经鉴定,价值500元)盗走。接着,容某在某小区大门前,将周某停放在该处的奥迪牌越野车的后视镜一副(经鉴定,价值389元)盗走,尔后,将该二副后视镜藏匿在某小区附近的一个变压器底下,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失主。
2016年5月9日凌晨,容某以同样的方式窜至桂平市西山土地所附近及西山开发区的小巷内,分别盗走了刘某、甘某停放在该处的大众牌、奥迪牌小车的后视镜各一副。(经鉴定,两副后视镜价值1286元)。盗得后,容某将该后视镜藏匿在其出租屋内,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
综上,被告人容某盗窃四起,盗窃价值2585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在容某租住的房屋附近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容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容某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