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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休闲中心”内“打工” 因容留卖淫获刑
作者:刘任健 黄文媚  发布时间:2017-01-10 10:23:48 打印 字号: | |
  平南一男子范某在桂平市某“休闲中心”内打工,“尽职尽责”协助老板“打理生意”,本以为自己只是个打工仔,却不知“打工仔”也会沦为“阶下囚”。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外号“鸡头”的人(另案处理)在桂平市凤凰公园旁边开设“休闲中心”,容留陈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该店卖淫,范某在该店负责管理、收取嫖资等工作。2016年7月21日,温某某在该店以150元的价格和陈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陶某某在该店以150元的价格和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范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范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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