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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耐心调解 男子维权11年终获赔偿
作者:许新芳 李庭富  发布时间:2017-03-06 08:37:28 打印 字号: | |
  “没有庞法官的耐心调解,这10万块赔偿款不可能那么容易追回,积存了近11年的怨结也不可能在今天得到化解,谢谢庞法官……”2017年3月1日上午,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木乐人民法庭调解室内,拿到被告交付的6万元首期款后,27岁的原告刘某双眼微湿,满是感慨。

  2006年10月14日,当时年仅16岁的刘某到桂平市木乐镇某水库游玩,因被受雇看管水库养鸭场的石某误认其偷鸭而追赶。在追赶过程中,石某手中的砂枪走火,刘某头、颈、背、腰、臀部等多处中弹致伤。经治疗,刘某伤情得到初步控制,当时,养鸭场承包人刘某某支付了1.5万元治疗费给刘某。然而,由于始终有部分子弹留存在体内无法取出,多年来,刘某的病情非但没有痊愈,反而不断恶化,最后甚至连生活都无法自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轻生活压力,刘某多次找到刘某某、石某要求赔偿,但始终无果。2016年11月,刘某选择将刘某某、石某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余万元。

  接到该案后,主办法官庞聪在庭审前深入双方当事人家中询问调查,并多方走访调查当年知晓该案案情的相关人员,对案件的来龙去脉有了充分的了解。

  第一次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有民事赔偿义务、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于被告情绪过于激动,法官试图在双方之间开展调解的努力没有成功。考虑到调解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庞法官并没有放弃调解的努力,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庭审结束后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与双方沟通调解方案,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在庞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3月1日上午,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石某双方庭后调解正式进行。庞法官首先从法律角度对案件进行了客观说理,随后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对方经济能力、现实困难等角度进行情理考量。经过3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石某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两被告自愿共同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调解协议达成后,两被告当场支付了6万元赔偿金给刘某,余下4万元则按协议约定时间另行支付,该案至此获圆满化解并出现本文开头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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