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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革受贿案一审宣判 获刑三年三个月
作者: 程君   发布时间:2017-03-22 08:41:47 打印 字号: | |
  • 庭审宣判现场
  • 被告人听候宣判
  • 法庭对莫革受贿案作一审宣判
  3月21日上午,桂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莫革受贿案,认定被告人莫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罪所得财物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案发前任广西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被告人莫革,于2007年11月至2011年,在担任桂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中共桂平市长安经济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桂平相关房地产公司及企业在征地、用地审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关照,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6名商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1万元和欧米茄手表一块。

  另查明,被告人莫革涉嫌受贿罪一案,是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另案中发现。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莫革在接受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调查询问期间,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已掌握的本案中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中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案发及庭审后,被告人莫革主动退出赃款合计5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鉴于其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了受贿事实,庭审中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交赃款,并真诚悔罪,遂依照上述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 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