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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翻墙入户“扫荡”钱财 因留指纹落网
作者:刘任健  发布时间:2017-03-29 16:29:24 打印 字号: | |
  桂平一前科男子翻墙入户,将他人钱财“扫”走后潇洒离开。自以为雁过长空不留痕,然而在现场留下的指纹让他原形毕露。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覃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3年3月份,覃某伙同他人窜到桂平市蒙圩镇李某家进行盗窃,覃某分得赃款680元。公安民警到现场勘查,在李某卧室衣柜前地上被翻出的塑料袋上提取指印一枚。经鉴定,所提取到的指印是覃某左食指所留。

 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覃某窜到桂平市下湾镇黄某家,进入屋内盗窃927元和4枚一角钱硬币。公安民警到现场勘查,在黄某房间木箱内被翻出的红色带字塑料袋提取指印一枚、在黄某儿媳房间皮箱内被翻出的多动能可充随身电源包装壳上提取指印一枚。经鉴定,所提取到的指印分别是覃某右环指所留及左中指所留。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经调查发现覃某有作案嫌疑。2016年9月19日,覃某到桂平市公安局下湾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覃某家中扣押四枚一角钱的硬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覃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覃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任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