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男子刘某酒后驾驶“英雄车”与客车发生摩擦,不仅自己被撞受伤,还因醉驾受到法律惩处。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13时许,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桂平沿省道304线往平南县方向行驶。至省道304线104kM 700M(桂平市木乐镇木乐村西门屯路段)处,适遇刘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以厥?场⒘跄沉帷⒘跄撑?由公路右边横过道路左边。吴某发现后采取避让措施不及,致使小型普通客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察警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检测,刘某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3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吴某与刘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吴某向刘某支付了赔偿款13000元,并表示谅解刘某。
事故发生后,吴某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报警,并通知救护车将刘某送到医院救治。2016年7月1日,刘某在其哥哥的陪同下到桂平市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同日,桂平市公安局决定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自行到交警部门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