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木乐3.24交通事故车辆进行扣押。
2017年3月24日16时许,梁天广驾驶一大型货车沿南梧二级公路由桂平往平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木乐镇广仁村路段时,与正从人行横道上通过公路的放学学生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潘某杏、赖某玲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某坤、潘某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扣留,并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梁天广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所驾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潘某杏、赖某玲、潘某兰、赖某坤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4月10日,受害人潘某杏的父母将梁天广、车辆运输公司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潘某杏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21036.5元,并就事故车辆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桂平法院对该诉讼保全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准许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