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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合伙租车抵押套现诈骗2万余元获刑罚
作者:刘任健 黄文媚  发布时间:2017-04-21 16:32:01 打印 字号: | |
  因手头拮据,桂平男子李某、陆某在车行租车后转手将车辆抵押给他人,从中获利两万余元。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陆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李某在平南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了一辆小轿车使用。后因没有钱花,李某、陆某经密谋后,决定伪造一张该小轿车的行驶证(所有人写李某)用于将该车抵押借款。李某伪造得假行驶证后,便将有关的证件及小轿车交给陆某,由陆某联系抵押借款事宜。后陆某向李某树谎称其朋友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需以一辆自有的小轿车抵押借款。李某树信以为真,遂于2016年4月16日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并将人民币30000元借款给李某(价款期限30天,扣除利息后实际给付人民币26500元)。骗得26500元后,李某、陆某共同使用。后李某树发现被骗,遂于2016年8月1日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陆某知道李某树报案后,于2016年8月2日自动到派出所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陆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陆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李某、陆某的家属代二被告人赔退人民币26500元给被害人李某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陆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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