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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冒雨强制执行 “雷霆行动”显威力
作者:杨体曼 邓敏  发布时间:2017-04-27 11:33:14 打印 字号: | |
  • 司法警察现场警戒
  • 执行人员冒雨测量房屋
  • 检察院人员到场监督
  • 强制拆除房屋现场
  4月21日早上,在狂风暴雨黑云压城的恶劣天气中,一辆辆警车闪烁着警灯在小城呼啸而过,这让原已倍感紧张的小城更添了几分严肃的氛围。原来,这是桂平市人民法院组织全体执行干警与司法警察一同前往桂平市寻旺乡对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暴风骤雨为这场“执行雷霆行动”拉开了序幕。

 邻里因地起纷争 法院审理权属定

 程某与梁某的房屋坐落于桂平市寻旺乡寻旺圩,双方房屋相邻之间有一小幅28.44平方米的梯形土地。梁某持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与程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都将这一小幅28.44平方米的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登记。

 2008年10月,梁某在上述28.44平方米的土地及程某相邻小巷和水沟地上建房,程某多次劝阻并提出土地纠纷调处申请,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梁某在纠纷未解决前仍继续动工建房。后程某向桂平市人民政府申请撤销梁某所持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桂平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作出了撤销梁某持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梁某不服,先后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桂平法院、贵港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案经贵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桂平、贵港两级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维持了上述撤销决定。随后,程某在要求梁某返还上述28.44平方米土地未果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再次向桂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桂平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坐落于桂平市寻旺乡寻旺圩房屋西北角的占用程某的28.44平方米范围内的土地的一层砖混水泥结构的房屋,将土地返还程某使用。

 因梁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程某于2011年11月向桂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遇阻一再搁浅 多方联动强制拆除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梁某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履行能力,只能暂缓执行。2014年5月,法院依程某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经多方查找,联系到了梁某,于是向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考虑到梁某已年逾七旬,行动不便,执行法官也多次联系梁某给其做思想工作,但梁某仍然拒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

 2014年7月30日桂平法院发出公告,限令梁某在2014年8月30日前迁出和拆除应拆除的房屋,梁某提出异议,桂平法院驳回其异议,梁某不服,向贵港中院提起上诉后亦被驳回。然而,在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时,因执行现场没有道路进入,机械设备和工程技术人员不能进入现场拆除,故执行再次受阻搁浅。

 2017年4月18日,桂平法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程某,程某表示愿意承担强制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及提供拆除房屋所需的机械、运输设备及人员。尔后,桂平法院着手全力完善强制执行的法律手续,为这次“执行雷霆行动”专门召开执行工作会议,精心制定执行方案,安排执行局及法警大队的全体干警共同行动,决定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市检察院、寻旺司法所、寻旺村委会派员到现场监督。

 冒雨全天无休执行 土地还原赢得称赞

 虽然执行当天一早就下起了大雨,但该院确定的行程并没有因此停滞。由于大型机器设备无法进入现场,只能组织人工拆除,因此,一达到执行现场,执行人员立即按照强制执行方案,一方面布置现场警戒,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再次精准测量,然后安排人员对房屋进行拆除;一方面安排教育疏导组对梁某及其家属进行教育疏导工作,援引法律法规释法明理,耐心缓解他们的对抗情绪。

 天气恶劣,设备简陋,加上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阻挠,仅拆除这一层28.44平方米的砖混水泥结构房屋花费了执行人员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在周密的安排以及执行人员的相互配合下,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并在夜幕降临时完成了拆除任务,成功执结了这起纷争多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将宅基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申请人程某使用。

 “这块宅基地被邻居占用了九年多,今天终于恢复原状返回给我,可算了结了我的一桩心事。”看到那方从砖瓦和沙子中露出来的地面,申请人程某激动不已,“辛苦你们了,今天下那么大雨你们都还来执行,真的是太感激了。”

 正如天有风雨亦有放晴时,无论历经多少波折和现实困难阻挠,法院都不会放缓执行的脚步,定会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责任编辑:杨体曼 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