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行驶中的教练车因操作不当酿成交通事故,而“罪魁祸首”不是学员,而是“老司机”——教练员。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20时45分许,莫某驾驶桂某学号小型轿车搭载两名学员从贵港沿省道304线往桂平城区方向行驶,至桂平市蒙圩镇大阳岭道班附近路段,莫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右侧轮胎辗压过因交通事故跌倒在路面上的李某的身体和李某所驾驶摩托车,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莫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颅脑及肺脏严重损伤而死亡。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莫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莫某及其所在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共同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莫某接到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通知后,自愿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自愿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赔偿损失给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