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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车祸身亡引保险纠纷 法官耐心调解促和解
作者:甘国超 黄文媚  发布时间:2017-05-11 16:15:03 打印 字号: | |
  桂平一名“的哥”午夜雨天行车不幸路遇车祸意外身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后,出租车公司进行了先予赔偿。两年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5月5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的哥”车祸意外身亡 出租车公司先予赔偿

 2014年9月3日,桂平市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为公司出租车司机覃步某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其中被保险人覃步某承保的保险含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万元,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33万元,共35万元。

 同年9月16日凌晨2点,覃步某驾驶桂某号出租车在桂平市蒙圩镇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覃步某的法定继承人陆雪某等四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果。为尽快妥善安排覃步某后事,2015年1月4日,陆雪某等四人与出租车公司协商确定:由出租车公司先予支付赔偿款52万元给覃步某的法定继承人陆雪某等四人,再由出租车公司受让取得保险理赔权利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双方当场履行并立下《收据》。

 两年后索赔意外保险遭拒 只因理赔时效已过

 出租车公司虽然已向死者家属进行了巨额赔偿,但由于自己的疏忽以及法律知识的缺失,在受让保险理赔权利后迟迟未向保险公司申请自己的权利。直至2016年10月之后,出租车公司才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因诉讼时效已过,保险公司拒绝赔偿。2017年1月3日,出租车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桂平市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5万元。

 但此时,原告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如果被告提出抗辩,原告即会丧失胜诉权。原告出租车公司面对自己已向死者家属实际支出的巨额垫付款自觉损失惨重,坚持一定要被告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法官坚持调解不放弃 用心用情化纠纷

 为尽快解决争议,化解纠纷,主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能调则调”的原则多次打电话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但无奈由于意见分歧太大,双方互不退让,且一直不同意到庭参与调解。在主办法官的坚持努力下,直到2月21日,原、被告双方才同意到法庭参与调解。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仍因赔偿数额巨大需要回公司请示为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双方仍存在和解的意愿,主办法官当场建议双方可申请一个月庭外和解时间,原、被告双方均当场签字表示同意。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一直未能达成庭外和解。2017年5月4日,法官在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开展思想工作后再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庭参加调解。在调解现场,杨法官以死者家属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和出租车公司实际巨额支出为突破口,同时建议原告出租车公司应考虑到巨额赔偿款的实际履行及自愿履行问题,从感情上动之以情,在法律上晓之以理,持续两方面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法官的倾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为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打动,在赔偿款的问题上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保险公司当场答应自愿于2017年5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15万元给原告出租车公司,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随即握手言和并当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至此,原告终于如愿减轻自己的先予赔偿损失,被告在自愿的原则下也能快速履行,作为保险合同相对人的死者的家属也终可心安理得地领取出租车公司的垫付款解决残缺家庭的实际困难,案件圆满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应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所以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应该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防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甘国超 黄文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