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协商不下,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罔顾法律强行讨债,最终只会自食恶果。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进行非法讨债的案件,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广西玉林市博白县黄某借款200万元给李某树,因李某树到期未按约定归还借款,黄某遂委托李某代为追讨,并给予李某5000元的好处。李某与“沈十五”“谢八”“谢九”“五十二”(四人姓名、住址不详在逃)等人密谋后,决定驾车到桂平市城区将李某树抓回博白县,逼李某树还债。2016年12月10日,李某等人准备了手铐等工具,并租用了一辆白色宝马牌小汽车从博白县来到桂平市,并在桂平城区一酒店附近守候李某树。2016年12月11日7时许,李某等人发现李某树驾车外出,遂尾随李某树到一间加油站处。李某等人趁李某树下车加油之机,强行将李某树带上他们租用的宝马牌小车,并用手铐将李某树的双手铐住,以防止李某树反抗和逃跑。尔后,李某等人驾车往博白县方向行驶,行至玉林往铁山港资铁高速公路博白路段时,因小车后轮胎爆胎而被迫停靠在路边。当天10时许,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速公路管理中队巡逻的民警发现李某驾驶的车辆停在紧急车道上,并发现车上的李某树双手被手铐铐住遂上前查问。李某树见到公安民警后便大声呼救,“沈十五”“谢八”“谢九”“五十二”等四人见状即逃离现场,李某则被公安民警当场传唤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李某树遂得到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帮他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