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桂平一男子面对前来讨债的债主,李某不仅没有偿还债务,反而将人打伤。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蒋某有债务纠纷,2016年8月18日12时许,蒋某与李某龙、陆某驾车到桂平市寻旺乡某村的晒场处,见到李某在此,遂上前追讨债务。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用刀将蒋某左上臂砍伤。经法医鉴定蒋某左上臂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17年3月13日,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