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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建砖厂 两男子被判刑
——桂平法院审结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作者:刘任健  发布时间:2017-07-14 15:37:22 打印 字号: | |
  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商人黄某光、黄某新非法占用林地开办砖厂,终锒铛入狱。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光、黄某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这也是该院审结的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黄某光、黄某新与黄某生、黄某彬、梁某、蓝某6人合股成立砖厂,黄某生为法定代表人。后黄某光、黄某新等6人租用桂平市下湾镇邓明村、社步镇葛茅坪村村民的土地,用于建设砖厂,厂址为桂平市社步镇石江村。黄某光、黄某新等人于2009年开始建设砖厂,2010年建成投产,占用农用地0.6380公顷(合9.57亩),用于建窑、建厂房、取土等。2012年1月至6月底,砖厂由黄某光承包经营,在此期间,黄某光同砖厂周边农户租用农用地0.7989公顷(合11.9835亩),用于建设砖厂的厂房、粉碎车间,堆料等。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砖厂由黄某新承包经营,在此期间,黄某新又同砖厂周边农户租用农用地0.2267公顷(合3.4005亩),用于砖厂堆放砖块、停车、装车。经桂平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上述1.6636公顷(合24.954亩)农用地均属林地。   

 另查明,黄某光、黄某新等人占用上述林地开办砖厂,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营业执照等手续但未办理有使用林地许可手续。2015年5月27日,桂平市林业局向该砖厂发出停工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光、黄某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厂房等非林业生产、建设,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黄某光、黄某新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光、黄某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任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