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同志,这次能当庭领到4万元赔偿款全靠你们反复疏导耐心调解。”8月9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周某当庭获赔4万元赔偿款,并衷心向法官表达谢意。
2017年5月9日18时许,梁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桂平市大湾镇沿S304线往桂平方向行驶,至蒙圩机场路段时,被告梁某超越在前由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过程中驶回原车道,周某发现后采取措施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桂平交警大队处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周某因伤入住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16天,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5.4万余元。因与被告沟通协商无果,遂向桂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5万余元。
桂平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适时主持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分别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过错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耐心向梁某释明其应承担的义务。
经法官反复多次进行释法析理,耐心细致开展心理疏导,梁某终于被劝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梁某自愿赔偿40000元给原告周某,作为赔偿原告周某就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当庭履行完毕;原告周某自愿放弃追究被告梁某其他民事赔偿的权利。至此,该案获得圆满解决,于是,就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今年以来,桂平市人民法院结合开展“五查五整顿”专项行动,认真对照“百日清案”活动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具体指标抓好落实。通过提高认识,转变办案思路,努力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在提升审判质效的同时,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赢得了人民群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