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儿子盗窃后,明理的父亲没有包庇其罪行,而是劝其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15时许,张某窜到桂平市金田镇茶林村邻居李某住宅,用螺丝刀撬开大门的锁头,进入李某住宅房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148元。
2017年4月29日,张某的父亲带张某到桂平市公安局金田派出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扣押张某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
案发后,张某将全部违法所得退赔给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父亲陪同下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