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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老千“出售山林”骗财获刑
作者:刘任健  发布时间:2017-09-04 08:39:43 打印 字号: | |
  为赚取利益,桂平两男子谎称拥有山林,以出售山林为诱饵与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四万余元。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黄某、刘某经密谋后决定随便找一片山林,由刘某谎称是山林主人,黄某做介绍人,找人来购买林木以骗取财物。2016年8月19日,黄某联系王某后,与刘某一起将王某带到桂平市白沙镇马坪村大岭屯一处山坡上,对王某谎称该山岭的林木属于刘某所有,王某信以为真,遂和刘某商谈价钱。当天中午,黄某、刘某与王某在桂平市白沙镇白沙街上的“桥头大排档”签订桉树木买卖合同,刘某作为出售方、黄某作为中介人在合同上签字,骗取王某砍伐桉树木定金3000元和预付款40000元,共计43000元。黄某分得21000元,刘某分得22000元。王某后来欲砍树木时得到提醒发现自己上当受骗。经查,黄某、刘某谎称有权处置的山林由梁某承包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黄某、刘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任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