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一蟊贼在偷车途中被车主发现,弃车而逃后未能得逞,但也构成违法犯罪。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张某窜到桂平市白沙镇开发区陈某家门口处,将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盗窃得手后,张某将车拉到桂平市白沙中石化加油站附近的修理店改装车锁时,被到此寻车的蒋某发现,张某即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64元。
另查明,2017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期间张某于2017年4月25日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