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利益驱使,贪心石场老板擅自开采标高以下的石灰石,严重破坏矿产资源。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开始,黄某在桂平市白沙镇满堂村和思建村经营一间石场开采石灰石。黄某在经营石场期间存在标高越界开采石灰石的行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地质队鉴定,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该石场2016年标高越界采空区现状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石量55.99万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为人民币5599000元,其中,2013年标高越界开采石灰岩矿石量21.41万吨,价值人民币2141000元;2014年标高越界开采石灰岩矿石量14.60万吨,价值人民币1460000元。
另查明,2016年6月22日,黄某主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交代了其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石灰岩矿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黄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