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一男子把无人看守的锰矿占为己有,与他人达成买卖协议后,将锰矿“拉”走。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覃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意图盗窃他人堆放在矿场内的锰矿出卖获利。2017年3月份,覃某发现黄某在桂平市马皮乡马皮水库旁堆放有锰矿,遂对外称该处锰矿是其本人的,并联系陈某昌购买。2017年4月6日,覃某和陈某昌达成购买协议,约定由陈某昌自己装车去过磅称重之后再付款。陈某昌通知司机陈某俊开货车装载锰矿,当运至木圭镇平阳寺地磅站处时,黄某得知锰矿被盗遂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前往查处,当场将覃某抓获并扣押锰矿一车。经鉴定,上述锰矿价值人民币168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锰矿发还给黄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