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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一村建站站长收受“好处费”一审获刑四年六个月
作者:程君  发布时间:2017-09-13 15:24:33 打印 字号: | |
  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桂平市罗播乡村镇规划建设站原站长覃江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江在任桂平市罗播乡村镇建设规划站站长期间,在协助政府实施本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0年至2015年间,伙同他人向危房改造户索取或收取好处费合计人民币488600元,其分得赃款人民币256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协助桂平市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的便利,伙同他人向危改户索取或收取好处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坦白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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