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工资90余万元,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最终被送上了被告席。9月20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并进行当庭宣判,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丕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黄丕林承包了桂平市长安工业区保障性住房部分楼内墙抹灰施工工程,其雇请了陆某、梁某等数十名工人施工。截止2017年2月15日,发包方共向被告人黄丕林支付工程款172.55万元,但黄丕林只把其中的65.67万元支付给工人,其余款项被其用于其他投资和个人消费。2017年2月16日,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被告人黄丕林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三日内付清所欠工人工资,但黄丕林在规定时间内只支付了人民币3万元,尚欠96余万元。2017年5月12日,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黄丕林垫付了所欠工人工资963014.7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丕林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丕林以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庭对被告人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黄丕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