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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执行法官高效执行获赠锦旗
作者:黄文媚  发布时间:2017-11-27 15:30:05 打印 字号: | |
  2017年11月23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薛寒非法官收到一面印着“执法高效,值得信赖”的锦旗,这让一直忙碌工作的他略感意外和惊喜。原来,这是一位申请执行人李某为表谢意专门托人从贵港市送过来的,以此表达对执行法官工作的认可和肯定。

 2014年7月30日,李某与桂平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XX商品房内部认购书》,约定李某自愿预订由桂平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桂平市江北新区某小区E区第12栋第A单元第4层第03套商品房,自签订上述认购书时李某需向桂平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付预约金10万元,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可退回预约金,解除双方法律关系。李某于2014年7月按约定交付了10万元给桂平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18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桂平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购房款预约金10万元并自《认购书》签订之日起至退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XX商品房内部认购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客观真实,为合法有效之合同。原、被告在庭审中均明确表示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书》。被告不退还预约金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至退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桂平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退还商品房预约金10万元给原告李某;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8日起至退还预约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李某。

 由于被告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2017年8月23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尽快兑现申请人合法权益,8月25日,执行法官组织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桂平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即日支付1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同意收到100000元后,放弃剩余部分利息等其他相关权利。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申请人按约履行了法律义务。至此,案件从进入执行程序之日起至顺利执结只用了3天时间,及时高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但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黄文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