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午,在桂平市人民人民法院,148名申请执行人领到了房地产开发商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26万元。至此,该院涉及87件执行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2013年8月29日,市民曹先生和妻子朱女士与桂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办讫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自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0.01%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2014年1月中旬,曹先生按时接了房,拿到了房屋钥匙。但入住近三年,曹先生都没有如约拿到房屋的权属证书。
和曹先生同样遭遇的,还有购买了该楼盘的另146名业主,他们都没有如约拿到商品房的权属证书。于是,曹先生等148名业主先后将开发商——桂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桂平市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按房价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实中,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需要出卖人、买受人、测绘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多方协作才能最终完成。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是由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完全归责于开发商,开发商请求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法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损失大小等综合因素,对买受人请求的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故判决桂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000元给买受人。
曹先生等买受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赔偿的违约金数额太少,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判决生效后,房产公司却未能如期履行判决。2017年9月,148名购房者向桂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这一系列的执行案,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该房产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该公司亦表示愿意配合执行。由于87件执行案的违约金共261000元,房地产公司提出因资金周转无法马上筹够执行款,但承诺在11月底将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请求法院不要冻结他们公司的账户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考虑到该系列案涉及申请人众多,还有不少在外地工作的,为了让申请人更快拿到执行案款,减少案款发放的复杂流程,执行法官让每个申请人提供一个银行账号,届时由被执行人桂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汇款给每一个申请人。
最终,约定期限到期后,法院也收到了被执行人的交来的付款回单,该公司按时将执行款汇至每一个申请人的账户,并缴纳了执行费。
“能顺利拿回钱,我们也满足了,而且还不用我们多次往返法院,在家就收到有钱到账的消息,真的很便捷。”在领到赔偿款后,曹先生夫妻和其他购房者都很高兴,不少申请人还主动打电话来法院致谢,告诉法官他们收到赔偿款了。
据桂平法院执行局的案件负责人介绍,在该系列案中,涉及申请人众多,但标的总额不算大,虽然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尚在出卖房屋,但若查封、扣押其所卖房屋,也无法及时将标的变现为执行款项,对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利。考虑到被执行人向法院承诺主动履行,法院同意暂时不对其基本账户进行冻结,继续让其正常经营使用,以便产生赔偿所需款项,而该公司也兑现了诺言,主动将执行款项汇至申请人账户。该系列案最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