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一男子曾因抢劫获刑十年,刑满后却不知悔改,再次因抢劫锒铛入狱。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容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8年12月11日12时许,容某伙同容某规(已判刑)经密谋后,二人在桂平市麻垌镇一家酒家门口窜上了一辆由桂平市城区开往桂平市大洋镇的客车,伺机作案。当客车行驶至麻垌镇容荔村村口附近时,容某规即对车上坐其邻座的乘客玉某实施扒窃,但被玉某发现未得逞,随后该客车继续行驶至麻垌镇大上村木棚屯路段时,容某和容某规持小刀对玉某进行威胁,容某规劫取玉某的手机,遭到玉某反抗,容某规即用所持小刀将玉某腹部捅伤。经鉴定,玉某腹部肝破裂损伤属于重伤二级,损伤的残疾程度为十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容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容某用刀威胁被害人,喝令被害人交出财物,起主在作用,是主犯,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容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