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女子帮人“洗钱”获酬金,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2018年1月29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黄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8月间,诈骗分子(另案处理)密谋通过网络对企业进行诈骗,欲对诈骗得来的钱通过他人提供银行账号、取款等方式将钱取出。诈骗分子联系了陆某,叫他帮忙找人办理取款事宜,陆某遂联系了黄某,叫黄某帮忙找人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汇款及取款,以便将诈骗得来的钱“合法化”,并承诺给其取款金额18%的报酬。黄某在明知道是赃款的情况下,仍找到朱某及彭某,要求二人帮忙取赃款,后彭某又找到李某、杨某、陈某、梁某、卢某、杨某达、覃某、熊某、张某等人,上述人员分14次将诈骗分子诈骗得来的钱取出,共计人民币78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帮忙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黄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黄某进行了最后陈述。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