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一毛贼入室窃取他人财物,自以为天衣无缝不会被人发现,最后因在现场留下一枚指印暴露罪行。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责令潘某退赔人民币2000元,发还给被害人。
2017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潘某窜至桂平市西山镇前进村黄某家,在二楼一房间内梳妆台处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在黄某家的房间梳妆台抽屉内利是袋上提取指印一枚,将潘某抓获后,捺印了潘某十指指纹样本。经鉴定,从利是袋上提取的指印与潘某的右手中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某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