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餐厅就餐时不慎摔伤住院,将餐厅及餐厅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18年1月22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和解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汪某同意被执行人曾某一次性并当场付清赔偿款1.2万元后,双方和解。
2016年10月26日,汪某及家人在桂平市某餐厅就餐,至下午14时左右吃饭结束。离开座位时,因餐桌边地板有台阶,汪某行走突然踩空台阶跌倒受伤。汪某受伤后,餐厅负责人曾某安排人员送汪某到医院就诊,并向汪某支付了600元检查费。汪某因伤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后经鉴定,其拆除内固定后续治疗费为7391元,住院误工期为200日,护理期67日,营养期105日。至此,汪某因受伤及鉴定,花去医疗费10072.09元、鉴定费1200元。
汪某在受伤住院期间曾与餐厅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汪某遂将餐厅及餐厅负责人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拆除内固定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894.0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是在桂平市某餐厅内摔伤,事故发生后餐厅负责人亦安排其工作人员随救护车送原告到医院救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组织的活动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汪某就餐的位置有一处必经的台阶,但该台阶的步数只有一级,且高有20厘米,该结构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有关室内台阶设置国家标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米,步数不应少于2级,踏步应防滑。当高度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上述台阶处未设置隔离栏,就餐时也没有服务员进行引导及安全提示。因此,餐厅虽在上述台阶处贴有“小心台阶”的字样,但其设施上仍存在瑕疵,其设施服务的未尽完善致使其未尽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汪某摔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对汪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发当日汪某穿着4-5公分左右的凉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身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周围环境应进行全面细致地观察,对自身穿戴因素及地面情形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防范意识,其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在此次事故中汪某应承担70%的责任,餐厅承担30%的责任。
该案经二审法院判决,桂平市某餐厅应赔偿汪某经济损失14548.2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餐厅负责人曾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汪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该案的黄庆朝很快找到被执行人曾某,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言明其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曾某表示自己在汪某受伤时也尽人道主义将其送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即使生效判决已定,仍希望能与汪某再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2018年1月22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执行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均表示有诚意就赔偿数额进行商定。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汪某同意曾某一次性当场付清12000元后,双方和解。至此,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成功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