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是一种勇敢无畏的精神,但这一切都应建立在不影响别人权利的基础上。如果只顾走自己的路却不顾及他人,在相邻各方间就不可避免产生矛盾纠纷,影响邻里关系。2018年1月25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亲自上阵动手执行,成功执结2件相邻纠纷案件,并为案件当事人化解矛盾、冰释嫌隙,重修和睦。
当天上午,执行法官及司法警察来到木根镇木根村,依法对原告李某志与被告李某林相邻通行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
李某志与李某林是同村邻居关系。2008年前,原告李某志是在其屋的东面向东行经案外人李某钦屋后长约30米的旧路出入村路。旧路弯曲较窄,只能通行摩托车和行人。2008年,李某志拆旧房建新房屋,邻居李某林同意李某志从新房房屋后的东南角处、行经李某林的田地出入村路。后李某志、李某林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林于2017年3月让人在李某志屋后出入村路的路口修建围墙,将原告出入屋后村路的路口堵塞。2017年5月,李某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林停止侵害原告的通道,并拆除堵路围墙,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李某林在2008年同意原告从本案争议处通行,至今已多年,现被告李某林在本案争议处修建围墙,将原告出入村路的通道完全堵塞,且围墙的两边分别是李某志自有的空地通道和村路,故原告从争议处出入村路是合理和必要的。但由于原告李某志在争议处通行,被告李某林确实提供了土地上的便利。最终,结合公平合理原则和本地习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林应当拆除位于原告李某志屋后东南角村路边的围墙,恢复原告李某志户在此出入村路的通行;原告李某志应当补偿人民币1500元给被告李某林。
判决生效后,李某林迟迟不肯拆掉围墙履行义务,李某志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尽快兑现申请人合法权益,1月25日当天,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将围墙拆除。但被执行人态度恶劣,还辱骂前来执行的施工人员,竟然把施工人员骂走了。为使执行顺利进行,执行法官及时制定执行及维稳预案,一边由法官和到场的村干部及双方亲属安抚被执行人的情绪,辩法析理,消除积怨,另一边则由执行干警亲自动手拆除围墙。
看到法院干警自己动手辛苦拆除的身影,被执行人也显示出愧疚和尴尬,终于不再像之前那样蛮横阻挠。此时,法官也顺势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拉起了家常,释起了情理和法理。“都说远亲不如近邻,你们都是邻里兄弟,大家更应该互敬互爱……”最后,在法官的劝解下,双方都表示愿意在今后努力改善关系,互相谅解。
此案圆满执结后,当天下午,执行人员来不及休息,又马不停地赶往罗秀镇,继续执行另一起相邻纠纷案件。
此案中,李某与姚某毗邻而居,双方曾因土地使用权和排污等问题有纠纷。李某的房屋与姚某的猪舍呈L形相邻,2016年2月,姚某对猪舍屋顶翻新,用石棉瓦覆盖屋顶,并超出原来屋顶东面的覆盖范围,延伸至几乎与李某房屋的墙壁墙角相接,且石棉瓦末端呈锯齿状,致使下雨天屋檐水会冲刷到原告房屋的墙壁墙角。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姚某拆除其猪舍上延伸覆盖的石棉瓦,并赔偿生产误工损失、精神损失、房屋质量下降损失等共计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姚某翻新屋顶时用石棉瓦覆盖,石棉瓦末端过度靠近原告房屋,屋檐水会冲刷到原告家墙壁,长期下来,必然会损害原告房屋,故依法判决被告姚某对其猪舍屋顶上覆盖的石棉瓦进行切割,确保石棉瓦末端远离原告李某房屋的西面墙壁墙角50厘米以上,防止屋檐水冲刷原告房屋墙壁墙角。
庭审中,被告姚某也表示愿意切割房屋屋顶,但因为年老体弱加上家庭贫困无法雇请施工人员进行切割。
为尽快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让贫困的被执行人姚某节约成本,执行法官决定带领司法警察亲自动手帮助姚某对猪舍屋顶石棉瓦进行切割,并顺利完成了执行任务。
“谢谢你们亲自来动手帮我切割瓦顶,这下矛盾解决了,还节省了不少费用。”看着执行干警忙碌的身影,被执行人姚某积极配合,并表示谢意。
数九寒天凉风冷。一天下来,2件相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顺利执结,执行干警工作的劳累早已被心中升腾的暖意包围。是的,当事人矛盾化开了,纠纷平息了,就是对他们辛苦工作最好的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