臆想他人上门来找儿子麻烦,遂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动手伤人,最终不仅身陷囹圄,还要担责赔钱。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6年12月10日20时许,陈某来到桂平市金田镇杨某某家中找杨某某,杨某某的父亲杨某见到陈某后认为是来找其儿子杨某某的麻烦,双方遂发生口角之争。在争执过程中杨某拿一把砍刀砍向陈某的头部和颈部,陈某见状后用右手抵挡,右手因此被砍伤。经法医鉴定,陈某右腕部不全离断(右手功能丧失)的损伤属重伤二级。2017年5月8日,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此外,陈某被砍伤后于当晚到医院住院治疗9天,因伤共用去医疗费20105.44元。陈某还主张其因伤在村卫生所消炎消毒处理用去1680元,在桂平市城区一家药店买药用去3640.5元。随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伤害原告陈某身体,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因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0105.44元,有医疗费、住院费、病人费用清单等收款凭证、入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在村卫生所消炎消毒处理用的1680元,虽然被告提出异议,但结合本案实际,原告因伤确需进行消炎消毒处理,因此酌定支持500元;在桂平市城区一家药店买药花费,因是原告在住院期间未经医疗机构同意擅自在外用药花费,且被告又提出异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682.84元给原告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