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法官,我……我愿意今天就调动资金把钱还清,请你们不要把我关进拘留所。”5月2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一起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在即将被送进拘留所大门的那一刻,终于松口说要还钱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陆某以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7月8日向黄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没有约定借款利息。黄某次日即转账3万元至陆某帐户。借款到期后,陆某没有返还借款给黄某,经黄某多次追讨,陆某仍拒不返还。为此,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借款时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陆某应返还借款3万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黄某。判决生效后,被告仍迟迟不履行义务。无奈,原告黄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并且没有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考虑到该案标的额不大,且原被告双方之前也是朋友关系,为使案件高效执行,尽快兑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5月2日下午3:00,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传唤至法院调查相关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并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表明自己虽有房屋,但没有钱偿还欠款。
“那你今天能不能履行一部分?”
“现在不能,我也想调够资金来还钱,但是现在调不到,暂时没有钱还,迟一点。”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均多次协商过还款计划,但被执行人均以无法调动到资金为由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面对被执行人此种推迟还款的理由,申请人表示不能再接受。
鉴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法官果断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并当场向其宣读拘留决定书,但被执行人仍无动于衷,心想法官也只是吓唬一下自己。随后,司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押往桂平市拘留所,在办理好体检等一系列拘留手续后,即将把被执行人陆某送进拘留所大门的一刹那,陆某慌了,连忙向法官承诺今天就调动资金来还清债务,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随后,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陆某带回法院,并联系申请人前来。最终,被执行人陆某电话联系家人调动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7000元转到申请人黄某账户,当场将所欠的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案款还清。鉴于被执行人全部清偿了案款,法院对其提前解除拘留,该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