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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逾期不交引纠纷 法官庭前释法促调解
作者:刘任建  发布时间:2018-05-11 09:45:07 打印 字号: | |
图为庭前调解现场
  2018年5月4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吴逢仕作为主办法官成功采取庭前调解的方式化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调解中紧抓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充分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在30分钟内达成调解协议,高效圆满化解纠纷。

 廖某、徐某因购买桂平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房产,于2015年10月8日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银行依约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约定的贷款交付给房地产公司。后因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严重违约,廖某、徐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桂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廖某、徐某与房地产公司2015年8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依法判决解除廖某、徐某与房地产公司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但廖某、徐某依然要向银行偿还房贷。迫于经济压力,2018年4月初,廖某、徐某再次向桂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由房地产公司向银行返还2017年12月起约20万的贷款。并向廖某、徐某返还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银行购房按揭款23548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吴逢仕细致了解案件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发现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廖某、徐某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追收未还清的剩余贷款的权利人是银行,其二人也无权代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未还清的剩余贷款追收问题。且本案中,廖某、徐某请求房地产公司向廖某、徐某返还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银行购房按揭款23548元及利息,与贷款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仍需另案处理。因此,只是一味的解除担保合同,会让已失去房子的廖某、徐某产生更大的经济负担。

 开庭前,吴逢仕经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房地产公司表示愿意与二人重新签订协议,原购买的商品房依然属于二人。此外,从法律角度向廖某、徐某解释纵使解除了与银行的担保合同,廖某、徐某依然是债务人,银行可依法追究其还款责任。也从廖某、徐某的切身利益出发,向二人阐明现在房子升值较快,放弃房子得不偿失。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廖某、徐某与房地产公司及银行达成调解:恢复廖某、徐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廖某、徐某撤回起诉。至此,案件得以圆满高效调结。
责任编辑:刘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