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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逾期交付引纠纷 法官巧妙搭线快速执行
作者:黄文媚 黄健安  发布时间:2018-05-11 09:49:41 打印 字号: | |
  “生意人以诚信为本,你今天能够当场履行法律义务,真诚解决与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相信以后的道路会越走越宽。”2018年4月27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快速执结一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法官通过巧妙搭线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和解。

 2013年,某房地产公司未办理房产开发手续就约定征用第三人郑某的土地,部分土地折价作为第三人郑某购买被告开发的桂平市木圭镇某商贸城二期19号楼1号、2号商铺的购房预约金27万元。其后,梁某与郑某达成协议,由郑某将其向房地产公司购买这二间商铺转让给梁某,郑某于2013年12月14日收受了梁某购买该二间商铺的购房预约金27万元。郑某转让商铺给梁某经过了房地产公司同意,并由房地产公司在《预约金登记回执》上把意向购房人的名字和在《预约金收据》上把交款人郑某改为梁某。回执中写明房地产公司应在2016年第一季度前开盘。但2016年3月,梁某询问房地产公司开盘时间和具体价格,房地产公司没有明确答复梁某。因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内开盘售房,也没有明确什么时间可以开盘,故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商铺预约合同,判决房地产公司退回预约金27万并支付违约金(以债款27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梁某。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义务,原告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为进一步了解情况,促使案件尽快得以执行,及时兑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黄法官主动联系了所认识的一名当地老板,由他作为中间人牵线搭桥一起找到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并顺利组织到双方当事人一起坐下来就此案进行协商。

 “我的意见是按照生效判决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我购房本金27万元,然后按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我。”

 “合同款支付27万元给申请人是肯定的,但希望利息方面能够适当减少一点,我粗略算了一下按照银行利息计算大概不到3万元,公司要当即付清案款的话,利息最多支付2万元,你是否同意?”

 “既然这样,我同意利息只收2万元。”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当即一次性支付合同款本金27万元,利息2万元给申请人梁某,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等案款。至此,案件得以快速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黄文媚 黄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