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已喝得醉醺醺,还想找人继续喝酒,遭到拒绝后顿觉脸上无光,在酒精刺激下挥出愤怒的一拳,不想伤害了一个家庭,也把自己的后半辈子搭进去了。5月25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强勇有期徒刑十年。
2017年10月25日15时许,时年43岁的李强勇醉酒后在桂平市木乐镇一菜市场游荡,在一家烧鸭粉店发现李某正在喝酒,于是上前坐下想和对方喝酒。李某见到李强勇坐下来就起身离去。李强勇认为李某有酒喝不叫他,瞧不起他,遂恼羞成怒,用拳头朝李某脸部用力打了一拳,致使李某倒在地上后死亡。经鉴定,李某系因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并急性肺出血、肺水肿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强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李强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