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桂平法院:院领导耐心调解化纠纷 当事人送锦旗表敬意
作者:莫霞 杨体曼  发布时间:2018-06-05 16:10:34 打印 字号: | |
业主代表和主办法官合影
  “真是太感谢你们法官了!如果不是你们,我们也不可能这么快拿到钱。真心感谢你们!仅以这面锦旗表达我们的敬意!”

 “谢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肯定,当前正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冲刺最关键时期,这面锦旗不仅给了我们执行法官鼓舞,而且也是一种鞭笞!”

 ……

 5月31日下午,桂平市某小区业主代表秦某给桂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送来了一面锦旗“执法为民 公正高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送锦旗的秦某是40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代表。2014年,秦某等人与桂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如若逾期交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到了交房的最后期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把商品房交付给秦某等人使用。因此,秦某等人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未果,遂纷纷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给原告。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最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按判决履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温某等人隧到桂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桂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志军,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姚明波了解到这一系列案件后,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较多,涉案标的较大,为尽快妥善化解纠纷,主动承办了这一系列案件。

 执行过程中,法院虽然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敦促其按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配合执行。经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里的金额完全能够支付这笔违约金,但其却迟迟不愿意履行义务。为了解其中的原因,黄志军院长、姚明波局长直接联系到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

 “我们没有按时交房并不是我们的责任,是因为他们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资料给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所以我们未能按期得到购房款,致使我们逾期支付工程款,才导致不能按时交房。造成这样的结果都是因为他们,责任不在我们,所以我们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了解到被执行人存在这样的想法后,黄志军院长、姚明波局长立即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耐心的给被执行人分析问题,并指出其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会产生的严重后果。

 “你们现在拒绝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如果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冻结你们公司的账户,那到时你们就得不偿失了。因为如果你们公司账户资金一旦被冻结,这将会对你们公司的运营产生很大的影响,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材料款也不能按时支付等等,那你们接下来的工程更加难以继续,那时候,你们公司的损失就不止是执行款这个数额,而且也会对你们公司的声誉产生不好影响。”“是的,如果公司的声誉受损,到时候所带来的损失那就是无法估计的。你们要好好衡量衡量啊。”

 在黄志军院长和姚明波局长的耐心释法明理和权衡利弊的分析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性。当即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完40个案件的申请执行案款,总计366143.54元。5月22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约把案款转到了法院的专有账户,后由执行法官退回给申请执行人。至此,40件执行案得以快速、高效、圆满的执结。
责任编辑:莫霞 杨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