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薛某因不满供电部门将电线杆安装在其承包的山岭上,愤而对电线杆及电线进行破坏。6月13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破坏电力设备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因不满供电部门将电线杆安装在其承包的位于桂平市社坡镇某村的山岭上,2018年3月中旬,薛某分两次对电线杆及电线进行破坏,导致社坡镇某村的部分村民生产生活用电中断约10个小时,经鉴定,被破坏的电线杆及电线价值人民币56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也进行了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