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治拒执犯罪、强化信用惩戒,全方位、高威慑、多角度亮剑“执行难”。7月2日上午,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原来,被告人李某龙因与覃某志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被覃某志起诉,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李某龙归还覃某志借款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7年9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出具执行通知书,并于2017年10月27日出具公告,将公告张贴在被告人李某龙所在村的公告栏。李某龙在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拒不归还,其于2017年11月22日将其所有的一辆货车以人民币7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镇,又于2017年12月21日将其所有的一辆小车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梅,所得的钱没有归还欠款,而是用于其他开支,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2018年4月6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将李某龙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李某龙于2018年6月12日将人民币共97222.01元缴到桂平市人民法院,履行了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龙进行了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被告人李某龙对其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法官亦结合案情,从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被告人李某龙进行了教育。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龙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根据被告人李某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