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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被执行人无力偿还 “执行不能”需理性认识
作者:刘任健 杨体曼  发布时间:2018-07-17 16:03:41 打印 字号: | |
  • 司法警察将被执行人移送至拘留所
  •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宣读拘留决定书
  “我没有能力赔那么多钱,法院要拘留我,我也没有意见。”7月7日,经执行法官多次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后,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黄某采取拘留措施。

 2017年8月19日,黄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由桂平市石龙镇石龙圩往新隆村方向行驶,至石龙镇新乐村黄西屯路段,与苏某夫妇的儿子苏某任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任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赔偿了一万元给苏某夫妇。

 因赔偿金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苏某夫妇将黄某诉至桂平法院索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黄某应赔偿174861.94元给苏某夫妇,已赔偿的一万元从中抵减。判决生效后黄某迟迟未能履行义务,无奈之下苏某夫妇向桂平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多次联系黄某做其思想工作,敦促黄某尽快履行生效判决。一方面希望黄某理解苏某夫妇中年丧子之痛,尽快履行赔偿义务能给这个受伤的家庭一点宽慰;另一方面耐心的向其释明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黄某表示他愿意支付赔偿款,但其家庭经济困难,没有稳定的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而且其儿子患有严重疾病,每月需要两千多元的医药费治疗以防恶化,本身也是负债累累,再无偿还能力。

 法官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黄某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线索,并已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实地调查财产线索,均未发现黄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商议后依法对黄某采取司法拘留。

 至此,该起执行案件已经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和措施,符合终本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对申请人进行了释明后,执行法官对该案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并将被执行人黄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坚决依法捍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法律逻辑上有一种“执行不能”,即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还有一些案件最终是无法执行的,这是客观的法律现象,绝非“法律白条”。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有“终本程序”。在该案中,法院已经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查寻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就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投资风险、法律风险等,这需要社会公众理性地看待。对于这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暂时告一段落,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程序。这些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进入法院的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由系统定期自动开展复查,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跟踪式监控。申请人自己也要积极寻找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汇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
责任编辑:刘任健 杨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