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战役的号角吹响以来,桂平法院全体干警严阵以待、顽强奋战,特别是在当前距离第三方评估不足一个月的时间里,全体干警更是进入“一级备战”状态,绝缘周末,放弃休息,埋头扎进成百上千的案件中,硬招、巧招、活招频出,精准发力,用实际行动破解执行坚冰。
近日,一波失信被执行人在桂平法院干警的“暴风追击”下不约而同“主动”找上门来。
案例一:出行不便 服软
被执行人杨某、唐某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7月向申请执行人陈某借款16万元,于2013年6月又借款10万元,并于2017年7月1日将两次借款合并出具借款金额为26万元的《借条》给陈某收执。双方约定于2016年8月起每月向陈某返还2万元,直至还清借款为止。但借款到期后,杨某、唐某并没有按约定偿还欠款。陈某诉至桂平法院,并自认2013年6月的10万元借款中,只支付了6.16万元给杨某,其余的3.84万元抵减了2011年7月份借款16万元1年的利息。桂平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作出判决:杨某、唐某应共同返还借款22.16万元及利息(以借款22.1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陈某。
杨某、唐某无视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薛寒非依法按程序向被执行人杨某、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把上述通知视为废纸,直到发现自己无法搭乘飞机出行才意识到大事不妙。吃尽了生意被耽误、旅途受奔波的苦果后,被执行人这才陆陆续续履行了3.5万元的还款义务,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被限制高消费的窘境。7月13日下午,被执行人杨某和唐某夫妇不得不揣着那颗颤巍巍的心主动投奔法院求助法官,恳请法官“网开一面”。在法官的组织下,被执行人当场立下了还款计划,在该计划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认可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例二:面临拘留 认怂
2016年9月3日,驾驶摩托车的?某与同样驾驶摩托车的廖某铭(未满18岁)发生碰撞,造成?某、廖某铭以及搭乘廖某铭车的郑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某负主要责任,廖某铭负次要责任。?某被送到桂平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5天。出院后?某要求廖某赔偿损失,诉至桂平法院。桂平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廖某义(廖某铭监护人)应当在未依法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24802元给原告?某;二、被告廖某义应当赔偿经济损失7109.54元给原告?某。
廖某义无视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李羿依法按程序向被执行人杨某、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廖某义收到上述通知后继续无动于衷。执行期间,法官积极与被执行人联系沟通并释法明理,但其屡劝不从、屡教不改的态度让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最后,法官不得不严肃向其说明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面临拘留的廖某态度360度大转变,行动力瞬间被激活,多方筹措、计谋百出。7月13日,被执行人廖某凑够钱后还没来得及通知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就迫不及待地带着钱赶到了桂平法院木乐法庭。在法官的组织下,被执行人廖某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例三:收到提醒 吓懵
2013年10月29日,黄某、张某与广西某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泰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某泰公司将位于桂平市人民中路一农贸市场综合商场四楼的1733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有偿租给黄某、张某经营电子娱乐城。其中1070平方米每年租金9万元,其余的633平方米每年租金31.824万元。租赁期限从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黄某、张某在合同生效之日给某泰公司交付5万元合同保证金。某泰公司按供电、供水部门商业用电、用水的收费标准另加用电线耗10%、用水损耗5%跟黄某、张某结算水电费。其后双方产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互相起诉、上诉,陷入长期拉锯状态。2017年8月23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一、某泰公司应返还合同押金5万元给黄某、张某;二、某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75万元给黄某、张某;三、黄某、张某应支付水电费1万元给某泰公司。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某泰公司没有依法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覃文有条不紊地对该案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一方面依法按程序查控财产,另一方面积极组织调解。双方于5月8日上午进行第一次协商,但因双方对还款数额存有异议、被执行人希望分期付款和减息没有被接纳等原因没有达成和解协议;5月9日,被执行人主动致电覃法官,表明能在7月底前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希望法官再次组织调解;5月14日,覃法官做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后,双方再次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协议中承诺,自愿于7月20日前一次性履行15万元的还款义务。7月7日,覃法官发现已经接近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于是主动致电被执行人,要求其按时依法履行还款义务。这提醒给被执行人当头一喝,7月16日,被执行人赶在了还款最后期限前,一次性履行完所欠债务。
案例四:房屋被拍 抓狂
第三人汪某晚于2012年1月17日向某丰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住宅楼一栋并交付了30万元定金。谢某通过某丰公司得知汪某兴(汪某晚胞姐)从事中介服务,有房转让,遂于2013年6月12日就汪某晚购买的住宅楼转让事宜进行协商,由梁某(谢某的母亲)以145万元购买汪某晚下定的住宅楼,同日梁某与第三人某丰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谢某代梁某汇款7万元给汪某兴,黎某(梁某当时的妻子)代梁某汇款58万元给汪某兴,汪某兴共收到65万元房屋转让费。
由于某丰公司迟迟没有取得该住宅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5年1月27日,梁某到桂平法院起诉某丰公司,后梁某与某丰公司签订的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2016年3月22日,谢某、黎某、梁某到桂平法院起诉汪某兴不当得利,认为梁某与某丰公司签订的合同已被法院确认无效,汪某兴对转让的房屋没有所有权及处分权,要求其返还房屋转让费65万元。桂平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6月22日、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9月5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汪某兴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65万元给原告谢某、黎某和梁某。
汪某兴陆陆续续履行了一部分还款义务后,就不再偿还剩余的152929元债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薛寒非多次与被执行人汪某兴沟通联系、释法明理,但汪某兴都以没有钱没有能力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查,汪某兴在桂平市西山镇新岗村某队有房屋一栋,法官告知其如坚持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就强制将其名下的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用拍卖所得偿还其应该履行的还款义务。汪某兴一听,乱得像猫抓过的线球,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不淡定了。7月17日,汪某兴带着钱来到法院,将应还的余款一次性自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