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和惩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等行为,持续发力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7月20日、24日,桂平市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私下转卖土地不还款
姚某与被告人刘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祥应当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853元给姚某,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于2016年7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至2016年7月18日。在履行期限内,被告人刘某祥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18日,姚某向桂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桂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查询,未发现被告人刘某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某祥卖地收入人民币267700元并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被告人刘某祥在有能力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上述收入用于其它开支。2017年4月18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该账户时,账户余额仅剩人民币457.83元,被告人刘某祥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7年6月8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刘某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有关材料移送桂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刘某祥与姚某于2018年5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祥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宣判前,被告人刘某祥已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被告人刘某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司法拘留仍不悔改
黄某与被告人罗某明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准予黄某与罗某明离婚;黄某与罗某明的婚生女儿罗某随黄某生活,罗某明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罗某能独立生活时止;黄某与罗某明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桂平市城区的房屋一幢归黄某所有,并限被告人罗某明于2017年8月30日前搬出;黄某与罗某明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桂平市江口镇某村的房屋归罗某明管理、使用,该房屋出租所得租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罗某明、黄某各占一半。法院判决已于2014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此外,罗某明还需负担一审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合计4950元。
罗某明在江口镇还其他住宅的情况下,一直拒绝搬出桂平市城区的房屋。黄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桂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桂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向被告人罗某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迁出房屋公告,被告人罗某明拒绝履行搬出房屋的义务。桂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期间,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明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被告人罗某明依然拒绝履行搬出房屋的义务,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在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罗某明的家属已于2018年6月26日迁出桂平市城区的房屋并交付给黄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罗某明已履行搬迁房屋义务,并在宣告判决前,将执行款15000元缴交至法院,对剩余未履行的执行款项,与申请执行人黄某达成和解。根据被告人罗某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罗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在攻坚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中,桂平法院把依法加大执行强制措施的力度作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刑罚手段的重要作用,依法追究一批涉嫌拒执罪的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形成强力震慑,倒逼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切实提升执行工作实效性。今年以来,共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4案4人,促使4案4人履行了义务,促使2案2人腾空了房屋,执行到位金额为14.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