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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切莫以身试法!2017年拒执罪典型案例一
作者:杨体曼 邓敏  发布时间:2017-07-27 15:04:38 打印 字号: | |
  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与唐某月继承权纠纷一案,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浔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其中第六项判令位于桂平市木乐镇的房屋一幢归唐某月所有。该案当事人不服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贵民一终字第65号终审判决,对上述第六项维持原判。判决于2014年5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陈某及其妻子唐某霞(另案处理)仍占用上述房屋,后唐某月就此提起排除妨碍诉讼。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浔民初字第2627号判决,判令陈某、唐某霞应立即腾空并搬出桂平市木乐镇的房屋,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于2015年10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陈某、唐某霞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11月4日,唐某月就排除妨碍一案向桂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桂平市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该案。2015年11月27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向陈某、唐某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人逾期不履行。2015年12月22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要求陈某、唐某霞于2016年1月5日前迁出并腾空木乐镇的房屋,但陈某、唐某霞未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16年5月4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将陈某、唐某霞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6年5月20日将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陈某抓获。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及其家人完全履行了(2015)浔民初字第2627号判决确定的义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执行通知书、桂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被执行人陈某、唐某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基本情况等书证;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陈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履行判决义务,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根据陈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桂平法院依法将陈某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桂平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5月20日将抓获,5月28日,被告人陈某及其家人完全履行了(2015)浔民初字第2627号判决确定的义务。至此,该继承权纠纷执行案得以执结,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失信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
责任编辑:杨体曼 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