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才与郑某灿等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浔民初字第4115号民事判决,判令黄某才、黄某永、李某在最高额保证限额65000元对郑某灿所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14年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黄某才没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15年9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黄某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黄某才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询,被告人黄某才拥有土地、公司等财产可履行。
2016年5月4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将黄某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有关材料移送桂平市公安局,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6年5月24日将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黄某才抓获。2016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才的妻子蒙某兰、黄某永、郑某灿、李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小额贷款所欠本金及利息于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才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判决材料、执行通知书、桂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被执行人黄某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基本情况、还款协议书、贷款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陈某云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才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黄某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履行判决义务,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根据黄某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桂平法院依法将黄某才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桂平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5月20日将抓获。2016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才的妻子蒙某兰、黄某永、郑某灿、李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小额贷款所欠本金及利息于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至此,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得以双方达成和解结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失信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