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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以身试法!2016年桂平法院拒执罪的典型案例二
作者:邓敏  发布时间:2016-08-29 11:16:56 打印 字号: | |
  潘某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勇与黄某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浔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潘某勇归还借款4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给黄某标,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于2015年10月8日生效后,被告人潘某勇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于2015年11月5日将其和其妻子韦某二人名下位于桂平市木乐镇木乐村圩底洞的一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潘某锐,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潘某勇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城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终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潘某勇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黄某标于2015年11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桂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人潘某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潘某勇在二日内履行终审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满,被告人潘某勇仍拒不履行。

 另查明,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潘某勇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城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潘某勇通过其家人向黄某标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得到黄某标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勇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执行通知书、桂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被执行人潘某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基本情况、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潘某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某勇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潘某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潘某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在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潘某勇就负有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本院发出公告后,其也没有履行。根据潘某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桂平法院依法将潘某勇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桂平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5月30日将潘某勇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潘某勇通过其家人向黄某标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得到黄某标的谅解。至此,该借款合同纠纷得以和解并部分履行,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失信被执行人也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
责任编辑: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