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14年初,被告人潘某琨与邻居潘某涛产生了矛盾。2014年5月份,被告人潘某琨在双方房屋之间的通道靠近潘某涛房屋一侧的水沟边上用水泥砖砌了一幅长约12米、高约4米的围墙,封闭了潘某涛一方往外通行的道路。事后,潘某涛曾经请求当地有关组织调解,未能解决,为此,潘某涛提起诉讼。对被告人潘某琨与潘某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2015年11月15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浔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潘某琨应拆除其建在桂平市石龙镇东安街与潘某涛房屋之间的通道上的围墙,恢复原状及负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款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人潘某琨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提起上诉。2015年12月29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贵民一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了桂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
终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潘某琨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潘某涛于2016年2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桂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6年3月8日向被告人潘某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潘某琨在二日内履行终审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满,被告人潘某琨仍拒不履行。为此,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再次向被告人潘某琨发出了执行公告,责令被告人潘某琨在2016年4月20日前拆除其建在桂平市石龙镇东安街被告人潘某琨与潘某涛房屋之间的通道上的围墙,恢复原状。期限届满,被告人潘某琨仍拒不执行。
另查明,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潘某琨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属于潘某琨被拘留的当天晚上就拆除了围墙,并于2016年5月20日代被告人潘某琨完全履行了(2015)浔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他法律义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强制执行申请书、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2015)浔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书、贵港市中级人民法生效证明书、执行通知书、公告,证人潘某敏、潘某涛的证言,被告人潘某琨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某琨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潘某琨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潘某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典型意义】
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潘某琨就负有拆除其建在桂平市石龙镇东安街潘某涛与潘某琨房屋之间的通道上的围墙,恢复原状的义务。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本院发出公告后,其也没有履行。根据潘某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桂平法院依法将潘某琨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桂平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5月18日将潘某琨刑事拘留。在其被拘留的当晚,其家属就拆除了围墙,并于2016年5月20日代被告人潘某琨完全履行了(2015)浔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他法律义务。至此,该相邻关系纠纷执行案得以执结,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失信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