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面。桂平市人民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形成强力震慑,提升执行工作实效性。下面公布两例法院已作出拒执罪判决的典型案例:
一、刘某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姚某与被告人刘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祥应当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853元给姚某,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祥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某祥卖地收入人民币267700元并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被告人刘某祥在有能力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上述收入用于其它开支。2017年4月18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该账户时,账户余额仅剩人民币457.83元,被告人刘某祥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祥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宣判前,被告人刘某祥已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罗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黄某与被告人罗某明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准予黄某与罗某明离婚;黄某与罗某明的婚生女儿罗某随黄某生活,罗某明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罗某能独立生活时止;黄某与罗某明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桂平市城区的房屋一幢归黄某所有,并限被告人罗某明于2017年8月30日前搬出;黄某与罗某明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桂平市江口镇某村的房屋归罗某明管理、使用,该房屋出租所得租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罗某明、黄某各占一半。
罗某明在江口镇还其他住宅的情况下,一直拒绝搬出桂平市城区的房屋。执行期间,法院向被告人罗某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迁出房屋公告,被告人罗某明拒绝履行搬出房屋的义务,法院遂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明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被告人罗某明依然拒绝履行搬出房屋的义务,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罗某明已履行搬迁房屋义务,并在宣告判决前,将执行款15000元缴交至法院,对剩余未履行的执行款项,与申请执行人黄某达成和解。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