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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执行不能”的那些事儿: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18-06-20 11:17:32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1月2日,原告覃某与被告覃某凡、何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5日,该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覃某凡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兴宁街的商品房一套,案件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覃某凡、何某应当归还借款50万元给原告覃某;

 二、被告覃某凡、何某应当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覃某[以借款5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如超年利率24%的,则按年利率24%计付)]。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并没有按照生效判决归还借款和利息给原告覃某,2017年3月21日,覃某到桂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覃某被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最后以29.1万元成交。但因被执行人所涉及的案件较多,欠款的数额较大,而房屋又进行了抵押,在实现抵押权后无法让被执行人所涉及的多个执行案件得到案款清偿分配。导致案件在分配财产时申请人覃某无法得到足额偿还。

 在这个案件中,尽管被执行人有财产,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实现抵押权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剩不多,从而导致申请人无法得到足额的赔偿,这也是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责任编辑:桂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