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说说“执行不能”的那些事儿:典型案例四
  发布时间:2018-06-21 16:18:17 打印 字号: | |
  2017年4月25日,原告赖某彪、罗某梅与被告梁某广、陆川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至桂平市人民法院,案件经该院审理判决: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应当在承保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9058.61元给原告赖某彪、罗某梅;

 二、被告梁某广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11419.29元给原告赖某彪、罗某梅;

 三、被告陆川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判决被告梁某广应赔偿的义务负连带的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三被告没有履行生效的判决,原告赖某彪、罗某梅遂到桂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被执行程序后,本案的被执行人梁某广因交通事故造成3名小孩过世,其本人正在监狱接受刑罚,该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梁某广名下的货车,因另一被执行人广西陆川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车辆均是他人挂靠,由车主经营、管理、使用和收益,而经查询该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分配得款2136.92元,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经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

 本案中,因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无法得到足额的赔偿款,这也是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责任编辑:桂平市法院